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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亦凡被指涉嫌性侵 律师:“即使他是加拿大人,中国也有权管辖”

  【吴亦凡被指涉嫌性侵 律师:“即使他是加拿大人,中国也有权管辖”】#律师称吴亦凡若性侵中国有权管辖# 最近,一位叫都美竹的女孩爆料称,吴亦凡以各种方式物色、诱骗年轻女性发生关系,并称除了自己还有其他女性受害者,其中包括未成年人。目前,相关话题在社交平台持续引发热议。

  对此,北京尚权(合肥)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孙艳秋认为,从目前的材料来看,很难判定吴亦凡构成强奸罪,“因为即使都的描述属实,也不能证明吴亦凡在发生关系时都违背了女性意志,侵害了女性性自主权。”

  此外,孙艳秋表示,都美竹指控的“迷奸”、“未成年”等说法,有可能构成强奸罪,但是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才可以。目前吴亦凡方已发声明否认,但公开信息也缺少有力证据。双方都声称已经报警,在警方没有发通告之前,事实部分暂时无法确定。

  “流量明星当然也有恋爱的权利,但要比普通人多承担社会责任。”孙艳秋介绍,吴亦凡的加拿大国籍,对他的行为定性没有影响,根据属地原则,若犯罪发生地在中国,适用我国法律。

  “即使他是加拿大人,但是因为是发生在中国境内或是针对中国人的犯罪,所以中国也有权管辖。”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胜华表示,若都美竹的爆料内容属实,吴亦凡将承受的法律后果是非常严重的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,强奸多人或者强奸多次,尤其是其中涉及未成年女性,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。

  从证据方面,易胜华强调,应注意到该案中涉嫌的强奸罪证据收集的难点,且时间的推移更加增加了证据收集的难度。根据强奸罪的三大要素,首先要证明发生性关系;其次要证明存在暴力或者威胁等情况;最后要存在违背女性意愿,“这三方面的关键性证据,估计收集起来有比较大的难度。”他说。

  “强奸罪是指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。”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琳分析,这里的“暴力”、“威胁”、“其他手段”核心意思是指使他人陷入不能反抗、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。吴亦凡的案件中,根据女方的说法,涉及给女性灌酒,使其丧失意识,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,“这属于陷入不知反抗的状态,构成《刑法》第236条中的‘其他手段’强奸妇女。

  关于都美竹爆料中称涉及到未成年人被害对象的问题,金琳解释,在中国刑法中,幼女的认定是指不满14周岁,即只要和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,即属于强奸,而不需要再判断妇女主观上是否自愿。本案中,女方是否存在未满14周岁幼女尚未可知。但是,若确实存在多位未成年人,从当下的刑事政策来看,司法实践中一般对未成年人都进行特别保护,因此在量刑时往往会作为酌定从重的因素。

  关于量刑幅度的问题,金琳认为,根据女方的爆料,存在多人在不自愿的情况下被迫与吴亦凡发生性关系,则根据《刑法》第236条之规定,强奸妇女多人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“假如在不存在造成被害人对象重伤等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下,即使强奸7人的情况查证属实,本案适用无期徒刑、死刑的可能性也较小。”(文章来源:中国新闻周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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